一场婚外情终成一阵风
所属分类:婚姻调查
原本有美满家室的男子杜森偏偏爱上了小他30岁、同样有家室的女子李一珊。杜森称,为讨李一珊欢心,他为李一珊买了一套房子。感情不和要分手时,杜森提出将房子及室内的家电等物品依法分割,李一珊却不同意。为此,杜森将李一珊告上了法庭。近日,新郑市法院审理后,以杜森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现已57岁的杜森是河北人,原本家庭和睦,在事业上也小有成就。杜森在县城的一家面粉厂做销售,平时经常到外地出差,几个月不回家也是常有的事儿。在一次客户交流会上,杜森遇见了27岁的李一珊,一见钟情。
杜森随后得知,李一珊已经结婚了,但与丈夫的感情似乎并不如意。杜森展开强烈追求,李一珊对这个百般疼爱他的男人渐渐产生了好感。
两人的感情渐浓,一有时间就会约出来见面。2010年,为方便两人见面,杜森向单位申请调往新郑,对妻子则解释说是工作需要。而李一珊在年底,也向丈夫提出了离婚。
杜森称,2011年初,他在新郑市某社区为李一珊买下了一套住房,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毅然将房子登记在了李一珊的名下。然而,相爱容易相处难,二人生活时间一长,杜森的一些毛病让李一珊无法忍受,两人最终决定分手。
杜森要求李一珊归还房产,李一珊不同意。2011年10月,杜森一纸诉状将李一珊告上法庭,要求李一珊归还房款40万元及两人同居时的家用物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杜森所讲的同居关系应为“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却一直持续、稳定地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类似的特征”。原告杜森为证明与被告李一珊系同居关系,仅提交被告李一珊给其所发的短信,该短信只能证明其两人关系非同一般,但不能证明二人系同居关系。关于购房款及财产问题,法院虽然调查得知杜森曾有40万元的消费记录,但杜森不能证明该40万元用于购买被告李一珊名下的房产。另外原告杜森没有证据证明其家用物资等财产是其购买。故对于杜森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线索提供高兵李慧凤)
编辑点评
打官司注重的是证据,所以,我们不能肯定本案的男主角是不是确实拿出了数十万元给情人买房而最终落得人财两空。如果是真的,那么男主角不值得同情;如果是假的,那么这样的男人更加可耻。婚外情不被社会认可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法律对婚外情也是不保护的。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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