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09典型民事案件:维权者东奔西突有悲有喜
所属分类:民事维权
2009年,一个不平凡的年份,盘点这一年的民事案件,维权人物和他们形形色色的维权行动是一个逃不脱的主题。
“透视一年来的热点民事案件,可以说特点很突出。维权人士的维权行为表现为东奔西突,四面出击的热情;维权的结果则有悲有喜,有酸有甜,悲喜交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杨立新今天(7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2009年的典型民事案件。
开胸验肺验出问题劳保法律未完全付诸实际
☆案情☆2007年1月,张海超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体检。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感觉肺部不适,到为其体检的防疫站查询,被告知其在2007年体检时就发现肺有问题,曾通知单位组织复查。经询问,才知道单位将其复查通知私自扣下。张海超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单位拒绝为其提供鉴定所需资料,致使张海超无法进行鉴定,其他医院又无权进行职业病鉴定。2009年5月,在有关部门干预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张海超进行鉴定,结果是“无尘肺”。激愤之中,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决定冒生命危险“开胸验肺”。到医院手术打开其胸部,立刻发现其肺部有大量粉尘。但有关部门仍坚持认为医院没有职业病鉴定资质,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职业病的依据。
★点评★过去有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现在又加上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不能说不完备,但张海超的遭遇就是这样!这至少说明以下几点:第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健康不负责任,扣押复查通知,阻止职业病鉴定,逼迫劳动者“铤而走险”;第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责是保护劳动者,却弄虚作假,欺骗劳动者;第三,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在很多地区和单位并没有变成实际行为。劳动者创造世界,创造财富,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可是,他们在受到损害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却要面对重重关卡,最终不得不以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的损害。
航空“黑名单”事件判决理由有前后矛盾之嫌
☆案情☆范后军原系厦航航空安全员,2004年9月1日被厦航终止劳动合同。2005年4月30日,厦航向福州各民航售票处发传真,建议不要向范后军出售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机票。范后军得知后,找厦航有关领导质疑,因情绪激动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06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调解意见书,约定范后军“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权利”。2008年6月,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即电话告知厦航,并于当天购买厦航机票,但厦航将其座位取消。9月15日,范后军要求乘坐厦航航班时再次遭到拒绝,遂将厦航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无故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驳回范后军的诉讼请求。
★点评★作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人物,范后军希望挣脱锁链而自由乘坐民用航空器,但法院的一纸判决扼杀了他主张尊严、主张平等、主张自由的正当诉求。法官判决的理由之一,是范后军乘坐厦航班机不排除其在航班上可能再次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出于安全原因拒绝其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属于对范后军人格尊严的侵害。同时,判决书又强调,厦航限制原告乘坐其航班过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规定,亦不够公开透明。这样的判决理由不仅前后矛盾,且按照其公开透明的要求,厦航还有权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予以公开。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过争执,就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封杀,涉及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问题。依我所见,这份判决书有失水准,难说不是一悲。
罗彩霞勇打冒名官司向玩弄职权者“开了一枪”
☆案情☆2004年高考后,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罗彩霞被冒名顶替,失去了上第三批录取的专科院校的机会,顶替罗彩霞身份的是其同学,即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毕业。本应2009年毕业的罗彩霞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身份受到质疑。这一切都是王佳俊的父亲利用职权,串通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使离大学录取成绩相去甚远的女儿突破重重关卡,冒名顶替成了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顺利毕业。2009年5月,罗彩霞以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起诉王佳俊、王峥嵘、贵州师范大学等7个单位和个人。10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有期徒刑4年。
★点评★罗彩霞,在2009年是一个受害者的名字,也是一个胜利者的名字,她用自己的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向玩弄职权舞弊者“开了一枪”,致使王峥嵘这个利用手中职权牟私利的人受到了法律制裁。据我所知,这样的案件并不仅此一件。人心都是肉长的,可是有些人的心不是肉长的,而是铁铸的,水泥浇的,太硬,对己是肉,对别人却是铁,因此就可以攫取他人的权利、他人的机会、他人的录取通知书而冒名顶替。法律对这样的人不仅应当进行制裁,而且应当剥夺其攫取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归还于被侵权人。因此,应当大喊一声:罗彩霞,法律支持你!
网帖编造“艾滋女”卖淫触刑律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2009年10月12日,互联网惊现一位名叫“闫德利”的河北女子,自称遭到继父强奸后进城务工,在酒吧从事卖淫工作,2009年检查出患有艾滋病。第二天,“艾滋女”在博客中公布大量生活照及279名与其有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2009年10月16日,河北容城县公安局立案,查明确有闫德利其人,经对闫德利进行3次医学检验,均确认其未感染艾滋病。经侦查,警方在北京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杨某供述,该博客上发表的文字以及照片是其所为,是为报复闫德利而恶意编造的。杨某在网络上发帖诽谤侮辱,给闫德利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严重创伤,闫德利欲向杨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杨某已因诽谤、侮辱罪被批准逮捕。
★点评★闫德利是悲哀的,因为她被杨某在网上害惨了。同样,闫德利也是幸运的,因为河北警方及时出手,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还其清白。本案值得重视的有3点:第一,警方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事件及时出手调查,澄清是非十分重要;查清犯罪,主动追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迅速平息引起的恐慌更为重要。第二,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杨某利用网络恶意诽谤、侮辱他人,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杨某利用网络侵权,并没有人对网站承担的责任提出要求,因为责任分明,就是杨某的责任,网站虽然提供了平台,但因其无过错,因而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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