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餐“瘦身”怎么办?律师给您支招
所属分类:律师说法
(武汉晨报)团购餐是很多市民长假就餐的选择之一,却常遇到纠纷,如何据理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特邀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和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案例给大家解答。
海鲜火锅餐“瘦身”
原价169元的海鲜火锅双人餐,团购价78元,周女士购买了两套。
上周五,周女士到了餐厅被告知,团购顾客须提前一天预约,虽然餐厅大堂空位很多,可服务员就是不让吃。周女士只得预约次日,此时又被告知,团购顾客只能预约午餐。
次日中午,周女士和同事前往就餐,菜品上桌,同样的菜,团购者和普通客人就有区别,龙虾丸仔,别人有8个,团购的只有6个,基围虾,别人有12只,团购只有8只,品质也有差异。
周女士找到店家要赔偿,但店家说他们与团购网站签了合同,有问题找团购网站协商。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王文振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店家在团购网上写了原价169元,就应该提供与店内其他顾客相同、与价格相对应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消协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店家主张权利。
团购食客受歧视
张先生上周三在团购网站团购了一份餐食,原价256元,团购价仅109元,该餐厅是连锁店,但团购餐只能在距离市区最远的一家店使用,不许打包,还要在晚上6点前就餐。
上周六,张先生和家人转了两趟公交才到达目的地。就餐时,张先生提供了编号和密码,5分钟后,服务员称信息无法验证。菜已经上桌,暂时不能吃。折腾20多分钟,直到一位大堂经理出来,与团购网站核实了身份,他们方能动筷子。服务员的态度也很冷淡,张先生感觉受到歧视。
他觉得,团购是商家推出的,但又不对食客负责,且态度恶劣,不知如何保障自己权益。
●律师说法
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志良:商家有时以低于成本价来标注团购价格,不得不“缩水”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本案中,张先生就是受害者,他受到了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由于没有关于团购的直接规定,应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团购的商品和服务应与非团购一致,商家折扣的是价格,不是商品和服务。
因张先生只是感觉服务态度冷漠,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依法不能获得赔偿。不过,张先生可以向团购网站反映消费情况,让网站监督商家,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如实评价商家的商品和服务。
看上去实惠其实不然
高先生在团购网上花45元购买了原价58元的自助餐,进店后发现,宣传牌上写着“优惠价46元”,且团购价不包含餐具费用,每人还要再交1元,彻底“扯平”。
团购网上注明,该店营业至夜里12点,高才晚上近10点到店,此时菜品品种不齐全,俨然残羹冷炙。
高先生要求退款,遭到拒绝。店家认为即便有问题也该找网站处理;其次他们提供了菜品,至于品质各人标准不同,无法明确责任。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军:不能盲目相信团购,有不良商家误导消费者,一旦发生纠纷又无明确承诺,维权难。
| 律师建议 |
团购,请注意以下事项!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飞、王尚金支招:
●充分了解产品及服务内容、换购条款及细则等,同时还要了解团购网站的私隐政策、免责声明、联络方式及退款安排等,尤其要留意“消费限制”。
●选择专业、规模较大、口碑较好、服务能力高的团购网站和商家。
●不要选择即时到账的支付方式。数额巨大的团购更要谨慎。
●注意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网络团购消费者如权利受损有两种维权方式:以未尽到居间合同的如实报告义务为由,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责任;以违反买卖或服务合同为由,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普通消费者,对自身的最好保护是在消费过程中保持慎重和理性,保存团购过程的各种记录以作为证据,必要时可以向专业人员咨询,尽量有效、合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
- 深圳总公司
- 13798534007
微信二维码
-
- +86 13798534007
电子邮箱
- 中国地区
- 其它地区
微信咨询
- 商务调查 a275155218-
- 打假维权 a275155218-
- 债务清欠 a275155218-
- 婚姻调查 a275155218-
- 其他调查 a275155218-
法律顾问
- 广东地区
- 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