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既是维权法又是控权法
所属分类:民事维权
我国定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对于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基本完备,但是如何执行才是关键。作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政策性,加之执法对象往往是富可敌国的垄断企业,因而其实施难度可想而知
□反垄断法能够通过对垄断企业不法行为的严厉制裁来迫使垄断企业放弃其垄断利润,提升消费者福利,改善竞争者的市场地位,从而实现反垄断法调整不良利益分配格局的功能
反垄断法——既是维权法又是控权法
李胜利
法律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管子曰:“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书,经济法也是一种利益和权利的分配书。
不过,同民商法等法律部门比较,经济法的分配功能特点在于它应当充分尊重民商法等法律对于利益和权利的分配,并以后者为基础。也就是说,经济法只是在民商 法等法律所作的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原有权利安排作出适当调整和再分配。所以,经济法的功能其实是对利益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 种再分配法。
经济法包括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宏观调控法三部分基本法律。作为经济法的核心以及市场障碍排除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反垄断法所具有的再分配 功能尤为明显。反垄断法反对各种不法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其实质就是在垄断企业与其他企业及消费者之间进行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
市场调节主要受到民商法的规范和保障,但是,民商法往往对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无能为力。如卡特尔协议这样对市场机制破坏极大的限制竞争行为甚至往往还 符合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而限制竞争行为人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尽管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代价,但由于这种利益分配机制是市场机制的一部分, 符合民商法的要求,因而无法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现代各国为了保障市场机制能够正常地起作用,就出台了反垄断法,以国家之力打击各种不法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人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 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行重新调整,从而弥补这方面的市场缺陷,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和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例如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1890年 《谢尔曼法》颁布的背景,就主要在于因垄断导致社会不公平而激起民众的不满,要求国家进行干预。
反垄断法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是通过对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再分配来完成的。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行政性垄断、大型国企的垄断,其据以实施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 行为的,无非是资金、技术、市场份额以及国家赋予的对自然资源等的垄断性经营权。反垄断法通过强行分割解散垄断企业、禁止卡特尔协议、政府定价、罚款等措 施来惩罚垄断企业,同时达到利益再分配的目的。
这些措施都影响到垄断者的经济利益:一是使得其产生超额垄断利润的基础不复存在(如解散、禁止);二是使得其已经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减少,或使得现存的超 额垄断利润趋于同行业市场竞争主体的平均利润(如罚款、政府定价)。超额垄断利润的不复存在或减少就意味着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增加,从而实现了对超 额垄断利润的再分配。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垄断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当收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反垄断法不能滥加干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那些违法的垄断和限制竞争 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对于因超额垄断利润而形成的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现象,其目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
我国现状需要反垄断法
发挥再分配功能
近年来我国的改革又到了一个关键的阶段,面临着不少尖锐复杂的矛盾。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极大成功,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但同时也出现了市场经济 条件下所固有的问题和弊端,如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稳定及经济运行造成了不利影响。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跨国公司在华的垄断和限制竞争 行为,以及大型国有企业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前些年,国家工商总局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华跨国公司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有的还占据绝对垄断地位。例如,美国微软和瑞典利乐分别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 和中国软包装产品95%的市场份额,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70%的市场。
凭借着巨大的经济技术优势和超高的市场份额,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时有发生。科技部此后发布的一份《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及其对策研究报 告》列举了价格歧视、过高定价、搭售行为、掠夺性定价、拒绝许可五种跨国公司凭借其垄断地位在华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跨国公司通过以上不法行为获 得了丰厚的利润,也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近些年来思科对华为抡起的知识产权大棒以及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在中国市场的高价出售无不体现了这种利益 分配格局的不公。
当前,各国都通过执行反垄断法中有关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条款,对跨国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东道国通过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能够对影响本国市场的国际卡特 尔产生威慑作用;而在跨国合并的大潮中,通过反垄断法来审查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并预防垄断的发生,也是各国的常见做法。另外,尽管保障民族产业安全不是反 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但是通过对跨国公司各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提供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是有助于中国民族企业的成长。反垄断法通过以上举措, 可以有效地在跨国公司与国内企业以及消费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
另一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垄断,特别是其中与公用事业有关的垄断,如石油、煤炭、电信、电力、民航、铁路、邮政等行业。尽管国家也曾对此 进行拆分、引入竞争,但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情形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石油、煤炭、钢铁等垄断程度原本就很高的资源性、基础性行业,近来 纷纷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实施强制合并等手段,排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向大型国有企业集中。其结果是近年来,国有重点企业利润越来越集中到少数的 垄断性行业领域,而这对我国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产生的是负面影响。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的研究,1997-2005年烟草业、铁路运输、电力、邮电通讯、石油开采与加工、金融六个垄断行业造成了很大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和制 度总成本,就福利净损失9年的平均情况来看,最低限的估计为占GNP的0.6%,最高限为3.679%,而总的制度成本最低限估计为占GNP的 5.889%,最高限估计为8.985%。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垄断行业所造成的福利净损失和制度总成本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确实是相当高的。
同时,1997年至2005年间,电信、金融、航空运输等垄断性行业的职工平均收入远远高于全国职工收入的平均水平,最少的也在制造业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以上,而且这些收入并没有考虑到职工福利水平。
众所周知,垄断性行业的职工在住房等生活福利方面也是大大好于其他行业的。长期累积,这种收入差距将不断加大,必然扩大中国贫富差距。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 “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也指出: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凭借对关键资源的独自拥有或政府赋予的排他性生产某种产品的权利,可以不用平等地参与市 场竞争,借助自身的垄断优势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这对于目前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可见,目前大型国企垄断不仅带来了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失,也给社会公平造成了不利影响,迫切需要予以解决。从国外经验来看,反垄断法能够通过对垄断企业不法 行为的严厉制裁来迫使垄断企业放弃其垄断利润,提升消费者福利,改善竞争者的市场地位,从而实现反垄断法调整不良利益分配格局的功能。
另外,行政性垄断早已成为众矢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了一己之私而介入市场,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其实质就 是对本应由市场分配的利益和社会资源,公权力越俎代庖,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和无效率。反垄断法则有助于控制这种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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