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如何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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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本期的主题是:“原配如何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
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会对另一方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也是对家庭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的恶劣行为。同时,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发生的经济开支、财产赠与,也会对配偶、子女、家庭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原配是否可以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呢?
一、原配追回出轨方赠与小三的财产的法律依据
1、“婚外情”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损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4、原配有权利起诉要求小三对赠与的财产予以返还。
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因此,原配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赠与的财产。
5、原配无权向小三追索赠与财产的情形。
(1)情形一: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
(2)情形二: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律师感悟与倡议
1、原配方作为婚外情中的受害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鲁迅先生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面对婚外情,原配方及子女将遭受巨大的伤害,婚外情是出轨方与第三者道德的缺失,更是违反《民法典》公序良俗的行为;在婚外情发生率只高不下的当今,原配方如果对“婚外情”予以“默许”、“忍耐”或“无视”,无疑将助长出轨方践踏婚姻的嚣张气焰,无疑将增加第三者涉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蔓延发展,在此情形下,将严重影响广大家庭的幸福安康、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原配方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让罪恶遭受惩戒,让正义得到彰显。
2、第三者属于“被小三”的,不能抗辩原配要求返还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第三者属于“被小三”的情形,“被小三”的第三者对其与出轨者爱情的美好憧憬、婚姻的美好期待均在“真相大白”后幻灭破碎。第三者属于“被小三”的,通常主张自己并没有违法公序良俗要求法院确认赠与有效。但是,评价赠与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对出轨方赠与之行为进行评价,并不以第三者是否知悉其属于第三者作为界定标准。正如互联网一些“段子”所调侃:“付出了爱情、付出的真心,到头来物归原主,被白嫖了真心,也被白嫖了身体。”因此,劝谏青年女士,爱情之中,请擦亮眼睛,不要被“重金”掩盖了爱情的真相;劝谏青年男士,“软饭”或可吃,不要被“重金”掩盖了可能存在的陷阱。
3、法律具有滞后性,并不能解决婚外情中第三者财产纠纷的所有问题;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通过诉讼维权是侵害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事后”救济的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通过证据来还原此前发生的基本事实。如缺乏相关的证据,则权利人依然会面临有理无果的尴尬局面。
如何更好地保护原配方在婚外情纠纷中的合法权利、如何减少或杜绝婚外情,不仅仅是从法律层面需要思考和完善的问题,也从教育层面需要思考和完善的问题。每个公民不仅仅需要了解、涉猎法律常识,重视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还应该加强学习、加强对下一代的教育,让每个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4、爱情要纯粹、婚姻要珍惜。
呼吁珍惜婚姻、珍惜家庭或已成老生常谈的话题,但面对当今社会出轨率、离婚率只高不下的现状,我们还是要不断呼吁:杜绝婚外情,珍惜结发情,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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